“法官,我家倉房中只有一個小燈泡,火災發(fā)生時也沒用電,和我家沒關系,消防隊怎么認定是我家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引起的火災呢?”苗某非常氣憤的對法官說道。 近日,江源林區(qū)基層法院立案庭法官成功化解了一起鄰里之間因火災事故引發(fā)的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撲滅了當事人心中的“心火”。 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到法院訴稱,2024年7月28日,因火災導致徐某家倉房和倉房內的物品燒損,經(jīng)江源區(qū)消防救援大隊認定,此起火災系苗某家彩鋼板搭建倉房內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引起,并對因此次火災給幾戶居民財產(chǎn)造成的損失進行了登記。后徐某找到苗某要求賠償財產(chǎn)損失5000元,苗某拒絕,遂起訴到法院。 立案庭法官考慮到此案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為了避免鄰里矛盾進一步激化,遂決定通過訴前調解化解此糾紛。苗某來到法院時十分氣憤,認為江源區(qū)消防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有誤,認為不是自家原因造成的。法官問其是否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復核,苗某說申請了復核,結果沒有任何改變。鑒于苗某對責任認定持有異議,強行調解不會起到好的效果,就給了苗某一星期的時間,讓其再到有關部門了解情況,冷靜下來好好思考一下,事情解決了才能過個好年。一周后,苗某來到法院表示同意賠償,但認為賠償金額過高,只能賠償1000元,經(jīng)過法官的充分調解,兩人互諒互讓,最終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由苗某賠償徐某財產(chǎn)損失2500元,雙方當事人最終握手言和。 初審:郭小宇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